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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经费分配备受争议 制度当改革

      科研项目的开展离不开经费的支持,2011年即将步入“十二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以**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面对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模式的艰巨任务,大幅提高科技**能力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当新世纪的中国人在讨论如何在“十二五”期间将国家打造成科技强国时,科研经费的分配问题却成了热门话题备受争议。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现在不缺科研经费,但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同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精密仪器严重依赖进口。除了缺乏世界**的高新技术研究人员外,目前的经费分配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亟待加快改革的步伐。

  中国科研文化怪现象:“作研究不如拉关系”

  有学者通过媒体列举出种种怪现状,比如政府部门官员在科技决策、科研经费分配上权力过大,经费审批透明度不够,庸俗的人际关系影响公平。学术界官气十足,“小钱大审、大钱小审”,像有关部门的司(局)既管项目、经费,又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验收。这些握有实权的司(局)长、处长,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一个评审组的组长人选,就可以决定这个项目怎样执行。与此同时,一些"大款科学家",被指定组长后,控制的项目经费少则几千万、一两亿元,多则几个亿、几十亿元。这两者之间,又往往默契配合、互相支持,结成共存共荣、难以打破的“利益共同体”。这样的情形下,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力,导致了在科学研究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易现象。科研分配争议凸显,因此改革分配模式的呼声日益急迫。

  专家学者热议科研潜规则

  复旦大学教授陈良尧先后担任了几个学院院长。自“973计划”诞生以来,陈良尧年年申请,年年败于一些在他看来并没多少竞争力的团队。目前,他已在《科学网》的实名博客中,撰写了多篇讲述科研经费分配黑幕的文章。

  陈良尧有一年申请“973计划”的一个项目,该项目咨询组专家开口向他索要好处,直言不讳地提出:“我很希望能安排教师在您领导下接受一个子课题。”后来,陈良尧的申报失败,他惊讶地发现,这位专家竟然从另一课题组成功地拿走了一个完整的子课题。

  我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是科研经费配置分散。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研经费分配部门过多、计划项目林立,科技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和“863”计划,中科院有知识**工程,发改委、教育部、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也都有各自的科技计划,导致科研经费条块分割、重复分散,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二是基础研究经费过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配置不够均衡,基础研究经费仅占总支出的4.6%。

  三是引进消化吸收再**投入过低。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422亿元,消化吸收经费支出182亿元,比重为1∶0.43,远远低于日韩等国1∶5—8的水平,导致生产线升级和产品改进只能依靠重复引进。

  经费分配方式改革:亟需打破行政主导

  当前我国这种科研经费分配方式亟待改变,*重要的是要打破行政主导科研经费分配的方式,让行政人员退出科技的决策,而让科技界各行业的专家来决定项目的优良程度及项目经费分配方式。“只有真正回归到了科研本位,人才本位,中国的科技才会有大发展。”

  首先,整合建立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建立可分步实施:**步,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合并成立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筹管理中央科技计划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步,将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研究开发经费通过设立专项的形式,统一并入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中央统一的科学基金管理体系。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社会公益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国家财政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效果评价。

  其次,建立执行过程多元监管体系。政府科研经费执行监管是提高绩效的一个重点工作。多元化的执行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科学基金委员会内部监管、政府审计部门监管、中介机构监管和利益相关者参与监管,不同主体的监管重点和层次不同。

  *后,建立结果管理追踪问效机制。政府科技经费投入结果评价是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诸多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足。建议明确界定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面向结果追踪问效机制包括3个方面:追踪评价机制、目标责任机制和学术信用机制。

  科技体制改革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艰难,因为国外已有好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已经证明不成功的教训也有不少;改革也不需要国家增加多少经费开支,关键是“蛋糕”怎么切。凡是国家各级财政支出的经费,都需纳入财政监管体系,科研经费也不应例外。要从立项着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立项的全程公开、公正和透明,对项目的各责任主体进行跟踪考核,以专项审计方式加强科技经费监管。同时,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允许同行进行监督和举报。

  同时,作为研发主体,企业应该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即自筹经费搞研发,而不是从财政渠道取得经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技术是企业应有的职责,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拿到项目、经费后再包给院所、高校,这在程序上是本末倒置,很难保证把钱用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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